苏州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昆山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吴江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太仓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常熟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苏州国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006年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第三方实验室,2010年顺利通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获得江苏省安监局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2014年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2014年12月03日被江苏省环保厅公示为“批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综合)环境检测机构”。公司检测用房4000平方米,实验室面积3300平方米,检测仪器设备230多台,辅助设备60余台,固定资产2700余万元,现有检测项目包括水和废水(含大气降水)、空气和废气(含室内空气)、生活饮用水、土壤、底泥、固废、噪声、装饰装修材料、有毒物质,以及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等共654项,基本覆盖了环境检测,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各个领域,能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公正数据,并可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与评价报告。公司全面贯彻“科学规范、及时准确、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质量方针,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服务意识,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公司以创建环境检测实验室、满足客户需求和服务大众为宗旨,立足苏州,服务省内,全方位致力于环境和职业健康领域的检测与咨询,公司将以卓越的品质、优质的服务、规范的检测来赢得市场,服务社会,与广大客户同心协力,共赴。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苏州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昆山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吴江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太仓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2.生产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4.OHS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年度监督审核与日常管理检测服务
服务对象:生产企业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已经投产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第十条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第二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的要求,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明确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其浓度,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通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可以为企业改进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指导意见、技术依据;为职业健康检查提供技术参考意见;为企业防范和降低职业卫生风险,加强和规范职业卫生管理。
公司于2005年3月15日取得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证书后,从2005年至今,公司为江苏地区几千家企业提供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服务,涉及各行业领域及相关工艺、各种化学毒物与物理危害因素,积累了丰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服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