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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废气检测

发布日期 :2018-01-18 09:20访问:3次发布IP:112.87.240.7编号:469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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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废气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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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废气检测,昆山废气检测,吴江废气检测,太仓废气检测业务咨询:吴勇 15851420656,苏州国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006年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第三方实验室,2010年顺利通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获得江苏省安监局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2014年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2014年12月03日被江苏省环保厅公示为“第一批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综合)环境检测机构”。公司检测用房4000平方米,实验室面积3300平方米,检测仪器设备230多台,辅助设备60余台,固定资产2700余万元,现有检测项目包括水和废水(含大气降水)、空气和废气(含室内空气)、生活饮用水、土壤、底泥、固废、噪声、装饰装修材料、有毒物质,以及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等共654项,基本覆盖了环境检测,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各个领域,能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公正数据,并可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与评价报告。公司全面贯彻“科学规范、及时准确、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质量方针,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服务意识,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公司以创建环境检测实验室、满足客户需求和服务大众为宗旨,立足苏州,服务省内,全方位致力于环境和职业健康领域的检测与咨询,公司将以卓越的品质、优质的服务、规范的检测来赢得市场,服务社会,与广大客户同心协力,共赴辉煌。
废气监测技术要求
⑴有组织排放
①监测断面:布设于废气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烟道,废气排放烟道。监测点位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要求布设。
②监测因子: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因子根据设施主要处理的污染物种类确定,废气排放口监测因子的确定参见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需根据具体情况按验收标准所述原则进行调整,同时测定烟气参数。
③监测频次: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的CP,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一般为2~3个生产周期,每个周期3~5次;2对连续生产稳定、污染物排放稳定的CP,采样和测试的频次一般不少于3次、大型火力发电(热电)厂排气出口颗粒物每点采样时间不少于3min:3对非稳定排放源采用加密监测的方法,一般以每日开工时间或24h为周期,采样和测试不少于3个周期,每个周期依据实际排放情况按每2~4h采样和测试一次;标准中如有特殊要求,则按标准中的要求确定监测频次。
⑵无组织排放
①监测点位:SO2、NOx、颗粒物、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其余污染物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注: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等特殊行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相应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②监测因子:根据具体无组织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确定。
③监测频次:监测一般不得少于2d,每天3次,每次连续1h采样或在1h内等时间间隔采样4个;根据污染物浓度及分析方法、灵敏度,可适当延长或缩短采样时间。
④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EP设施,可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监测,随机抽测设施比例≮同样设施总数的50%.
(1)废气监测
1)有组织排放
监测断面布设于废气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烟道、废气排放烟道。监测点位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要求布设。
2)无组织排放
监测点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2~50m范同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其余污染物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等特殊行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相应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2)废水监测
监测点位设在污水处理设施备单元的进、出口,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生产性污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外排口;雨水排口。
(3)噪声监测
1)厂界噪声
监测点位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确定。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法定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较大的位置,测点一般设在工业企业单位法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对应被测声源,距任一反射面不小于lm的位置,厂界如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同时设点测背景噪声,必要时设点测源强噪声;工业企业在法定边界外有声源时,根据需要也应布设监测点。对环境评价文件中确定的厂界周围噪声敏感区域内的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建筑物应分别设点监测。
2)高速公路交通噪声
监测点位按照《高速公路交通噪声监测技术规定(试行)》。《声屏障设计和测量规范》(ILI/T90)确定。在公路两侧距路肩小于或等于200m范围内选取至少5个有代表性的噪声敏感区域,分别布点进行监测;在公路垂直方向距路肩30m、60m、90m、120m、180m设点进行噪声衰减测量;声屏障的降噪效果测量,执行《声屏障设计和测量规范》,并在声屏障保护的敏感建筑物户外lm处布设,监测点位:选择车流量有代表性的路段,在距高速公路路肩60m,高度大于1.2m范围内布设24h连续测量点位。
3)机场周围飞机噪声
监测点位按照《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 9661—88)确定,在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影响的所有噪声敏感点设点监测,监测点选在户外平坦开阔的地方,传声器高于1.2m,离开其他反射壁面1.0m以上。
(4)振动监测
监测点位按照《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确定,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外0.5m以内振动敏感处。必要时,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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